张宏文: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时间:2022/7/4 9:44:45|点击数:
近日,云南省发布了《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新儿规”。其中“儿童与福利”领域在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上较上一轮均有较大提升和调整,科学性、系统性显著加强,亮点纷呈:
一、以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为核心,云南省儿童福利事业将有长足发展
未来10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是云南省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也将呈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主要体现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在上一个10年,云南省已经从补缺型儿童福利转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通过大量的项目试点、理论与政策创新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围绕构建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求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进行了大量探索,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积累了相当的基础。未来10年,云南省的儿童福利事业将以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贫困儿童等脆弱儿童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从而显著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二、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更注重多元主体的参与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对于儿童福利的责任范围的扩展和程度的加深,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来构建和完善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在制定完善和推动落实各项儿童福利政策措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托育服务并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城乡基层儿童工作队伍能力提升以及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等,政府部门都负有主导职责,且要求更高,这也是“国家亲权”在儿童福利领域应有的担当。但同时,新儿规非常重视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学校、社区甚至儿童个人在儿童福利事业中也各有一份应尽之责。如相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医疗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要成为多学科育儿专家库的依托,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家长应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等等。
新儿规围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对各主体的权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政府和其他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这样就能够更加顺畅地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的完善。
三、以服务为重要抓手,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落实扎根
服务是儿童福利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抓手,缺少服务或服务不完善会导致各项儿童福利政策难以落实或落实不充分。儿规十分重视服务,并对服务项目和内容、阵地、队伍都进行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是家庭福利和儿童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广大家庭和妇女急难愁盼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的重要人口战略部署的“三孩政策”能否顺利落实的关键。因此儿规提出了到2030年,云南省要实现“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比例不低于15%”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儿规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多元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策略措施,并规定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服务项目则包括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服务队伍则明确了要依托医疗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起涵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服务机制则包括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建设一批示范性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等。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极大地缓解目前广大生育年龄人口尤其是妇女的育儿焦虑,可以将生育意愿有效转化为生育行为,从而提高我国人口的更替水平,更好地应对老龄化挑战。
四、儿童保护有机融入儿童福利,儿童保护成为儿童福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因儿童暴力伤害、儿童拐卖、儿童性侵等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形成影响巨大的网络舆情,儿童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新儿规在儿童福利领域纳入了儿童保护,除了上一轮儿规中就有的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外,还增加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了要“健全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新儿规侧重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倡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家长进行教育引导等措施。还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将流动儿童家庭纳入,促进社区融合。
更为重要的是,新儿规特别注重儿童保护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建立健全儿童保护热线工作机制,还注重构建并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保护网络,有效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同时,一方面鼓励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工作职能调整为临时监护、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心理关怀、政策宣传等,同时指导乡镇和街道的儿童保护儿童。另一方面则是把在上一个十年在城乡社区建立的儿童之家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的重要平台做了明确的规划,如完善儿童之家的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以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等。通过这些举措,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城乡社区作为儿童保护的平台和载体的重要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儿童之家的建设作为上一期规划的主要目标是被置于“儿童与社会环境”领域中,新儿规根据上一个十年中儿童之家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将儿童之家作为在城乡社区为广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各类福利服务的平台而改放于“儿童与福利”领域,这一调整不是简单地把一个目标从一个领域调换到另一个领域,而是根据这个目标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性质来规划其所应统属的领域。经过这样一个调整,儿童福利在城乡社区就有了传递和服务的平台,儿童福利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也就得以达成。
五、尤其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儿童福利服务能力将显著增强
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其专业性、灵活性、非营利性、贴近服务对象等优势,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不足,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需求评估,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然后利用和链接资源,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包括经济援助、亲子情感沟通、心理咨询等服务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社会组织已经在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儿规充分重视社会组织在儿童福利领域中的参与,不仅设定了“培养发展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为一个主要目标,还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提高儿童之家管理服务水平等策略措施中,均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参与,以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专业性和精细程度,可见,社会组织在儿童福利领域大有可为,其提供的专业性、精细化的服务将促进儿童福利水平进一步提升。
(作者:MK体育(中国)官方网站,MK SPORT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张宏文)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